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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张口“咬人”厂商判赔9万(图)

  儿童断指消协支持公益诉讼

  2001年9月,妈妈给年仅四岁的韦伟在某商店买了一辆儿童车。2002年1月20日,小韦伟在骑该童车玩耍过程中,由于厂方未在童车上安装全罩车链罩,致使他的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并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几天后,小韦伟驳上的手指开始发黑,医生表示驳指未能成活,如果要再进行驳指,须等孩子长到五六岁,而且到时只能考虑将脚趾截断驳到右手拇指上。该致害儿童车是南海市永华玩具厂生产的“小明星”牌16英寸儿童自行车。此后,该型号的儿童车连续两次发生类似的夹伤事件。

  去年6月1日,广东省消委会在媒体发出消费警示,指出目前出售的儿童单车链罩多存在安全隐患,劝喻商场将有安全隐患的童车撤下货架;建议生产厂家对问题童车进行召回,消除安全隐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链罩,对于因童车链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的,应积极妥善处理,依法给予赔偿。消费警示发出后,消委会接到近百宗消费者反映儿童自行车问题的投诉。6月6日,小韦伟的父亲走进消委会投诉。

  鉴于南海市永华玩具厂对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慎重研究,广东省消委会决定派出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无偿帮助消费者小韦伟提起法律诉讼,并代消费者支付该案所需的诉讼费用。这样,消委会支持提出了广东首例公益诉讼。

  庭审

  符合标准是否等于无缺陷?

  2002年11月26日,该案在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开庭(详见本报2002年11月27日A3版),原被告律师围绕“小明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坚称,“小明星”配置的是“F”形铁链罩,其设计原理符合GB-14746-1993《童车安全要求》第3.11条款的要求。2001年广东省质检局的监督抽检结果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小明星”的安全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它显然不属于存在质量问题和严重缺陷的产品。况且,为保证儿童安全使用,“小明星”在出厂前均在车架中管中段贴有警告语:“要在成年人看护下使用及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另外在童车使用手册上和外包装开箱等几处均印有安全警告说明。如果原告的父母遵照该车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提示说明,在原告骑玩童车时负起在场监护之责,则肯定不至于造成原告伤害。

  原告方则称,被告方生产的是童车,是小孩子用的,理应考虑到小孩子的特殊需要。但被告方为了节约5元钱的成本,在生产童车时,没有将整条链条包裹起来,存在着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没有质量缺陷。

  判决

  “小明星”符合标准也要赔偿

  昨天下午,芳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审判长花了40分钟才宣读完长达14页、近两万字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时肯定了“小明星”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既然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生产商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判决书中提出了“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一说。

  法院认为,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也是产品存在缺陷。从永华玩具厂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小明星”无疑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然而,“小明星”是一款提供给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车辆,在一般人看来,“F”形链罩设计显然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原告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结合部夹伤的不幸事件并非属于个案,《广州日报》就曾报道过有两起“小明星”惹祸的类似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足可说明“F”形的链罩设计确实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

  最后,法院判决永华玩具厂赔偿小韦伟人民币约9.3万元。

  记者柯学东、汤新颖通讯员芳法、左冬云